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机场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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