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设备的代理机构、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进行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危害后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设备的代理机构、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进行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危害后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