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设备的代理机构、销售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明知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未进行召回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危害后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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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