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机场设备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交付的机场设备;产品尚未交付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产品已交付使用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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