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制造商或者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影响在用机场设备正常使用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制造商或者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影响在用机场设备正常使用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