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 民航行政机关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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