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机场设备使用单位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机场及驻场单位的所有在用机场设备进行登记,并录入机场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信息。 机场设备登记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使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更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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