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机场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机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包括机场设备年度评估报告在内的机场设备检查记录。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使用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机场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机场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三)机场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四)包括机场设备年度评估报告在内的机场设备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