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设备通告、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验收,并作出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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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