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 第六十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八章 使用管理第六十条机场设备交付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设备通告、检验合格报告,以及设备出厂随附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验收,并作出记录。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