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中国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者投入使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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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