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中国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未经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者投入使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