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通 告

第五十四条

制造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有关联系方式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机场设备停产的,制造商应当在停产后30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报告。 检验机构收到制造商有关事项变更、停产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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