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通 告

第五十二条

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造商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编制检验合格报告报送中国民航局。 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的名称、型号; (二)制造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三)检测报告、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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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