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通 告
第五十二条
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造商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编制检验合格报告报送中国民航局。 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的名称、型号; (二)制造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三)检测报告、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通 告
机场设备样品检测合格、制造商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编制检验合格报告报送中国民航局。 检验合格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机场设备的名称、型号; (二)制造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 (三)检测报告、质量一致性审核报告; (四)其他有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