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进口机场设备
第四十七条
进口机场设备已经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制造商或者其代理机构向检验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以随附相关认证材料。检验机构认为认证材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可以直接给予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进口机场设备
进口机场设备已经取得境外民航管理部门认证的,制造商或者其代理机构向检验机构递交申请材料时可以随附相关认证材料。检验机构认为认证材料足以证明机场设备合格适用的,可以直接给予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