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五章 检 验 / 第三节 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四十四条制造商未通过质量一致性审核的,检验机构应当撤回对其所有同类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的结论,并及时报告中国民航局。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