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一)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 (二)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限期整改的,在用的机场设备仍可以继续使用; (三)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继续有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作为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一)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 (二)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限期整改的,在用的机场设备仍可以继续使用; (三)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