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作为检验依据的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发生变更时: (一)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 (二)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限期整改的,在用的机场设备仍可以继续使用; (三)除经中国民航局组织论证需要重新检验或者补充检验的,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检验合格结论继续有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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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