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已获通告的机场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应当重新申请检验: (一)制造商对设备主体结构、主要部件或者操作系统进行调整或者更换的; (二)因设计、生产或者功能缺陷等原因,导致机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出现严重故障或者造成运行事故,制造商分析原因,完善有关设计、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流程,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中国民航局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变更等情况,要求补充检验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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