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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