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三)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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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