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三)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检 验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制造商的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技术资料; (二)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 (三)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情况,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