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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