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经营单位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害关系; (二)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 (三)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 (四)具备能够承担相关检测工作的设备和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3年以上检测经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权清晰、独立运作,与制造商、经营单位不存在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利害关系; (二)获得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资质; (三)具备与机场设备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技术能力能够覆盖相应机场设备80%以上检测项目和全部关键检测项目; (四)具备能够承担相关检测工作的设备和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设备类似产品3年以上检测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