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第十六条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禁止出租未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机场设备。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制造商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改造设备。 禁止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参与投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机场设备;禁止出租未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机场设备。 禁止销售、出租未经制造商认可或者未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改造设备。 禁止以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机场设备参与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