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的机场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的机场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