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销售、出租的机场设备,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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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