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制造商
第十三条
机场设备出厂交付时,制造商应当随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进口机场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采用中文。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制造商
机场设备出厂交付时,制造商应当随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进口机场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采用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