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制造商

第十三条

机场设备出厂交付时,制造商应当随附检验合格报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机场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进口机场设备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简要说明等应当采用中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