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制造商

第十二条

因生产原因造成机场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时,制造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对实施召回的缺陷产品,制造商、经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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