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制造商第十一条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时,制造商应当积极配合,开放有关的生产设施、设备、档案材料等。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