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认证培训人员从事认证培训活动应当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培训机构执业。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培训人员,具备相关认证或认证咨询人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培训机构与认证机构或者认证咨询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机构或者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或者认证咨询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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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