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属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新领域、国家尚未建立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由相应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建立执业人员评价制度,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未经确认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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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