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