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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