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