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