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