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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