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