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其他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直至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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