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