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停止执业资格1年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资格2年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给予撤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