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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