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有关事项询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及其执业的机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