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或者单位,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 (三)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结论,编造或者唆使编造虚假、失实的文件、记录; (四)增加、减少、遗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相关规则规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程序; (五)作出误导性、欺诈性宣传或者虚假承诺谋取利益; (六)接受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客户及其相关利益方的礼金或者其他形式的利益; (七)在认证机构执业的认证人员与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咨询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人员与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存在或者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八)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认证活动中与认证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对认证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九)对所在执业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隐瞒本人执业真实情况; (十)恶意诽谤或者诋毁其他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人员; (十一)其他违反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规定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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