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