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特殊领域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