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认证咨询人员应当在1个认证咨询机构从事认证咨询活动,不得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认证咨询机构执业。在认证咨询机构执业的专职或者兼职认证咨询人员,具备相关认证培训教员资格的,经所在认证咨询机构与认证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后,可以在1个认证培训机构从事认证培训活动。 认证咨询人员不得受聘于认证机构或者以任何方式从事认证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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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