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五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现场使用的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 应当用黑色或者蓝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文书也可以按照规范的格式打印。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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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