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四十二条

送达回执,是将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后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的,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记录留置送达的过程。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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