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 文书中卫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编号方法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方法为:“年份+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