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三十六条

陈述和申辩复核意见书,是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的记录。 复核意见书应当写明陈述申辩人的姓名、陈述和申辩的理由和证据,以及复核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所进行的陈述和申辩的复核,应当在复核意见书中写明卫生行政机关的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