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事实、理由和申辩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明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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