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应当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不同的合议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当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