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 第三条独立法条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