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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