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九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作的记录。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应当记录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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