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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