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特定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以及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物品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封条的规格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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