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告,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执法行为并需要公众知晓或者配合时使用的文书。 公告应当写明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点、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理依据及时间。公告的纸张规格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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