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物品清单,是作出查封、扣押、没收物品等行政决定时,附于查封、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用于登记相关物品所使用的文书。 物品清单应当注明被附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并写明物品名称、数量、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内容,由当事人、案件承办人签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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