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第二十条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二十条

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是卫生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作出处理决定时发出的文书。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查封扣押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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